2.
不動產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為債務人自住,另據警察局清水分局查 報,建物目前為空屋,無出租。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執行法院依 法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拍定後僅建物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其餘部分不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沙鹿都市計畫第四種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 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7.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等)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依現有資料無從得知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及屋內有無非自然死 亡之情事,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 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9.
建物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及有無積欠管理費用不明,此部分應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