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20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15地號及315-1地號土地 均為自強街一段391巷巷道。
6.
315-1地號土地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 在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7.
土地使用分區:315-1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315地號土地為住宅區,有關 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 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