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20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15地號土地為自強街一段 415巷2弄巷道;436地號及434地號土地為自強街一段415巷6弄巷道;438地號土 地為自強街一段415巷巷道。
7.
434地號土地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 役關係存在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8.
土地使用分區:434地號及436地號土地均為道路用地;415地號及438地號 土地均為住宅區,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 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