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20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57地號、364地號及364-1 地號土地為自強街一段397巷巷道;363地號及350地號土地為自強街一段415巷 巷道;356地號土地為空地,依鑑價報告照片所示現為道路之一部分。
8.
356地號土地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 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 擔該使用限制。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9.
土地使用分區:157地號及364地號土地均為道路用地;350地號、356地 號、363地號及364-1地號土地均為住宅區,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 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