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6月30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
3.
156地號土地上為空地、數棟建物坐落(門牌:苗栗市後龍鎮 勝利路
5.
232號)、雜 木林;查封之157地號土地上為空地、雜木林、部分建物占用(以實測為準)。 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地上物、作物、地上動產、建物 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6.
本件拍賣土地均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7.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12.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 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 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5.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 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6.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 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
17.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 建物所有權人。2.土地 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 無優先購買權。
18.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 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 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9.
如就優先承買權 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 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