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11月1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93地號上有建物(無 門牌)佔用、部分雜草地,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2.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 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5.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 最高者為得標。
6.
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