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1月10日現場查封時,相對人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查封之188建 號建物後方係加蓋」,聲請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查封測量,另經相對人稱:「建物現 無人居住、無出租出借,但屋內有擺放神明、祖先牌位,要拜拜的日子會回來祭拜,建物後方 加蓋是占用別人土地,我們有向他承租」,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並稱: 「建物除會漏水外,無其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3.
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 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 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4.
本件拍賣之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該 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
6.
1320-2地號土地之情形,其占用權源 不明,如有爭議可能涉訟,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承擔風險。
7.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1.
本件拍賣之暫編908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 請求權。如有第三人就建物所有權有異議並提起訴訟,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 訴訟結果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13.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執行程序,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若係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