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1月29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131-2地號土地現為空地,上有雜草。114年12月24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 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131-2地號土地現為空地,其上有 種植栽。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 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空地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 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或經實測有地上物占用,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
4.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9.
如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符合土 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 出具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0.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 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