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4月10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434地號土地上有廢棄三合院(無門牌)、空地、雜木;查封之435 地號土地上有道路、空地。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 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債權人查報指稱:「經大庄里大庄44號之屋主表示434地號土地上建物已荒 廢多年無人居」,請投標人自行注意。
4.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0.
如434地號土地有地上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 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 1項規定者,就本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1.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 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4.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 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5.
若優 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 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 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6.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 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請投標人注意。
17.
拍賣之434地號土地設有地上權,該等地上權拍定後均不塗銷,請投標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