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5月13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211-1地號土地上為空地,其上似有部分建物;查封之244地號土地 上有建物數棟(水泥造)(另有鐵皮屋數棟及一水塔);查封之245地號土地上有建 物數棟(水泥造);查封之271地號土地上有紅磚圍牆,建物部分占用(門牌西社1 29-1號)。又上開查封之211-
3.
245地號土地相鄰,圍牆圍住,無門牌, 按門鈴無人應門無法詢問(左側建物門牌為西社129-1號)。惟實際情形,投標人 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地上物、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 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4.
債權人查報指稱:「211-1地號土地位於眾多建物中間無道路可到達;244 地號土地旁建物之門牌為西社129-2號;245地號土地有三棟鐵皮屋,依地籍 圖,建物之門牌應為西社140號」,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
5.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6.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1.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 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2.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 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
15.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 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6.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 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7.
如就 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 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8.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