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1月17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309-
3.
309-24地號土地上為部分道路、部分田。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 自行查證注意,上開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 行訴訟解決。
5.
309-24地號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 拍定後不點交。
6.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2.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 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 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 標書。
16.
如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 債務人承租)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具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7.
係拍賣應有部 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
20.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 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21.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 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 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22.
如 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 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