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3月12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稱建物無增 建,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查封測量,另經第三人在場稱:「建物基於租賃關係居 住使用,租期至116年1月」。
2.
本件經函詢轄區警局、消防局及債權人協助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 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除消防局函稱未曾受理該址火災通報紀錄外,其餘 事項均無法查得。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現況不符, 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3.
拍賣之建物現況經債務人陳報由第三人占有管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之暫編369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 請求權。如有第三人就建物所有權有異議並提起訴訟,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 訴訟結果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惟如有 第三人就此爭執,仍須另訴確認之,於此情形,本院就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當事人及拍定 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六、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