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1月2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後龍鎮新興段1178地號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占用,門牌為後龍鎮新民里9鄰東社93之
4.
96之3號。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5.
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拍賣土地現況有透天厝及鐵皮屋坐落。
6.
債權人具狀陳報:1178地號土地上坐落之未保存建物門牌為東社
8.
94之1號,及位於94之1號旁建物(無懸掛門牌),均為共有人長輩所興建,無租地建屋之情事。
9.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10.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4.
本件拍賣之1178地號土地有設定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16.
如地上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7.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8.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地上權人或租地建屋之建物所有權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9.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