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2月1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218地號上有老舊磚造鐵皮房屋,左邊有一廢棄磚造房屋。房屋後方土地上有 農路,其餘為雜草、雜木林。惟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均 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9.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2.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 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3.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 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
14.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 建物所有權人。2.土地 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 無優先購買權。
15.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 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