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7月29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土地上有2建物坐落(門牌:豐田71號),一為廢棄建物(無門 牌),及雜草雜木。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均非本 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債權人查報指稱:「查封土地上未保登建物為自行所有,亦無出租之情 事」,請投標人自行注意。
4.
本件拍賣之土地現況有建物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5.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0.
如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 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本件土地有優先 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1.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 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2.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