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6月2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有鐵皮屋坐落、搭 建棚架、部分雜草、部分空地。114年9月25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 債務人依本件土地分管契約所實際分管之土地現況為空地,但有無建物占 用應以實測為準。
3.
上開分管契約之內容詳地政機關之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又債務人分管之 面積為75.85平方公尺。
4.
上開土地上之鐵皮屋、棚架、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 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8.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農業區。
11.
依本件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本件土地有共有物使用管理登記,依民法第826條之1規定,已登記之分管契約對於拍定人或承受人,具有效力,請應買人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