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574地號土地部分上有數棟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 為空地或私設道路。據債權人陳稱:土地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上開建物占有 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件拍賣標的僅為土 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共同投標時,須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
5.
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 人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主張優 先承買。六、無他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