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座落於 公道五路旁,其上有種植果樹、香蕉樹等。本院復於114年4月2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地 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座落於竹東鎮竹美路與公道五路交界不遠處,目視所及大部分為雜樹林, 少部分有種植果樹,而據債權人稱其上果樹是兩造父親所種植,由所有共有人繼承後一起使用。惟 土地上之農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債權人所述是否屬實本院不為實質認定,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 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 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查無有分管約定,拍定後不點交。
4.
2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 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 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8.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為都市計畫內農業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 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 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 買人注意。
10.
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 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 同承買。
11.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