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及其配偶在場,據債務人配偶稱本件建物係由債務 人及其配偶自住無出租出借、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據債務人表示有3個車位(編號33
3.
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 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拍定 後除468建號建物部分按現況點交外其餘部分不點交,惟468建號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 自行查明,如拍定後查知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者,本院得不點交;另本件拍賣不動產是否確 有停車位(使用權)不明,縱有停車位,拍定後停車位部分亦不點交;又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 圍,拍定後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投標人注意。
8.
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木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商業區, 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 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 標前審慎查證。 六、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 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 人注意。
9.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 稅。
10.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洽詢訴訟輔導科(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