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5月2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土地現況如下:(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下列情形,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 標人先行注意查證。)一170-1地號:新莊街302巷巷道,有新莊街298巷1號部分建物及無門牌建物占 用,前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 解決相關法律問題。二182地號:關東路187巷28號旁空地。 三208地號:新莊街266巷13號旁。 四213地號:新莊街266巷13號旁,有新莊街266巷1號建物占用,該建物非本件 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5.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使用關係簡化, 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 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二本件170-
6.
213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 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 之優先承買權,惟僅限於優先承買170-
7.
213地號土地,至於其餘標的拍定人 或承受人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皆為第一種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