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5月2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土地現況如下:(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下列情形,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 標人先行注意查證。)一388地號:光復路1段403巷1號旁空地。 二421地號:有光復路1段403巷42號建物占用,該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 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三424地號:光復路1段403巷46號旁巷道,403巷46號建物疑似占用,該建物非 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 題。四435地號:光復路1段403巷23弄附近巷道。 五440地號:光復路1段403巷27號前巷道。六448地號:光復路1段459巷29弄26-5號附近,部分為空地、部分土地上有鐵棚 占用。七479地號:光復路1段403巷6-1號旁巷道。 八555地號:光復路1段459巷11號旁巷道。 九573地號:光復路1段459巷29弄23號旁巷道。 十573-3地號:光復路1段459巷29弄7號旁巷道。5 98地號:光復路1段459巷29弄22號旁巷道。6 25地號:光復路1段459巷27號圍牆內土地,該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 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634地號:光復路1段459巷29弄12號建物後方,因建物阻隔,無從知悉使用狀 況。6 48-4地號:光復路1段459巷27號附近。6 49地號:光復路1段403巷27號前巷道。6 49-1地號:光復路1段403巷27號前巷道。6 65地號:光復路1段403巷巷道之一部。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 點交。
8.
本件分甲、乙、丙、丁共四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 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 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9.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使用關係簡化, 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 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二本件
10.
625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 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 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僅限於優先承買
11.
625地號土地,至於其餘標的拍 定人或承受人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3.
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除649-1及66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 道路用地外,其餘地號土地皆為第二種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