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現為休耕中農 地。另依鑑價報告所載,鄰近公墓,現況為閒置農地。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 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2.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工作物、農作物,不在本件拍賣 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工作 物、農作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 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就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土地如有承租人且符合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 1第1項規定者,承租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須提出相 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該主張優先承買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 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 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 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 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 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 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 此限。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7.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0.
本件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起公告應買。公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