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現況:編號2土地為水泥空地,本件拍賣建物門 牌已整編為「南中街150號5樓之3」,無法開啟建物門鎖入內察看,地政人員表示該建物增 建機率極低,自外觀觀看該建物西側與東側僅加設鐵窗,很難增建。
3.
另經本院囑請轄區員警協查後表示該建物址皆無人回應。
4.
上開不動產使用情形,應買人請再行查證,本件拍定後均不點交。
8.
建物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後不點交。
9.
拍賣之不動產係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賣。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