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暫編568建號建物似無人居住、暫編
3.
569建號建物則似 有人居住。另依地政人員指界稱:249地號土地部分為暫編
4.
569建號建物坐落、部分則有一大型鐵皮倉 儲占用、部分種植水稻、部分則為雜草地;251-4地號土地有暫編569建號建物坐落、251-9地號土地則有暫編567 地號土地坐落。惟土地上之建物及工作物除暫編
5.
569建號建物外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
9.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249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251-
10.
251-9地號土地則均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 築用地。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 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 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2.
249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 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 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13.
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 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 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 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應買人於投標前審 慎查證。
14.
本件建物之拍賣金額均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拍定 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16.
251-10地號土地;暫編569建號部分,則占用同段251-
17.
250地號土地, 上開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鄰地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鄰地所有 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請注意。
18.
本標均係拍賣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共有之土地及建物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 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 權利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對非其共有之土地或建物無優先承買權,但仍須受拍賣條件之拘束,詳後述)。因土 地及地上建物之應有部分定為合併拍賣,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倘行使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土地及建物 合併承買,但拍定人若不願將非共有標的即地上建物讓由非兼建物共有人之土地共有人合併買受,非兼建物共有 人之土地共有人即僅得優先承買其共有部分,其餘標的仍歸拍定人,如因而致土地及建物讓與相異之人時,該建 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基地共有人與房屋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 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此際基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9.
本件拍賣建物部分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請應買人先行注意查證。
20.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