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該地其上有鐵網圍籬,內有圈養雞隻、部分果樹及少數 作物。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地上物使用土地 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 解決。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 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 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 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 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六、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 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標的使用分區劃定依鑑定報告為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乙種工 業區,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 均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 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 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