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為雜草地,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 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 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 後不點交。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6.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