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位於文 昌街31巷2號前,大部分土地為空地,其上停放數台車輛,小部份土地上有搭建 雨棚,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 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按現況 點交。
4.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拍賣土地有設定普通地上權,權利人:新竹市 農會,設定目的:建築房屋,存續期間:99年12月22日至129年12月21日,讓與 限制:本地上權不得讓與他人。經本院函詢新竹市農會稱並未於本件拍賣土地 上建築房屋。惟因本件拍賣土地已設定普通地上權,自有使用上之限制,請應 買人注意。
8.
拍定後抵押權塗銷。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
9.
優先承買權:本件地號有設定普通地上權,地上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規定,有優先承購權,倘若無地上物之設置則無土地法該條之優先承購權,惟 仍得依法行使地上權,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六、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內,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