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拍賣之建物,其中239建號係未保存登記之建物且無門牌,部分跨建在同段330 -10地號土地上,其占用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占用責任由拍定人 自負,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 注意。
7.
土地上如有作物,併附拍賣,拍定後若可點交,俟作物收成後點交之。
8.
作物拍定後不得以數量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依點交時實際現狀為準。 六、本件拍賣之330-6地號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 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 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 行注意。
11.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依強制執行法, 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 自然死亡..等)無擔保請求權,請審慎投標。
12.
拍賣之建物,有無增建、有無占用鄰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