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建物,其中239建號係未保存登記之建物且無門牌,部分跨建在同 段330-10地號土地上,其占用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占用責 任由拍定人自負,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 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注意。
3.
土地上如有作物,併附拍賣,拍定後若可點交,俟作物收成後點交之。
4.
作物拍定後不得以數量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依點交時實際現狀 為準。六、本件拍賣之330-6地號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7.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依強制執 行法,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 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無擔保請求權,請審慎投標。
8.
拍賣之建物,有無增建、有無占用鄰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院 不代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