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現為雜林,部分巷道,不知何人使用。因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據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函載,211地號地籍圖面積(1460平方公尺)與登記之面積不符,應以實地面積為準。請應買人注意。
                                            
                                         
                                        
                                        
                                            
                                                7.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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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順序後於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六、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