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稱:拍賣之外埔區二崁段541地號土地現況為道路,528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有建物坐落其上,527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有建物坐落其上、部分有道路,地上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本件均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拍賣之527地號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六、拍賣之
8.
541地號土地編定使用種類均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