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3月13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2之15地號土地係位於七 堵區大華三路103之5號建物北方約117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 路可達。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界址及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 為準。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其開 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 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 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 意,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