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168萬元(陽信)、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 押權30萬元(陽信)、第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72萬元(陽信)、第四順位最高限額抵押 權96萬元(新鑫)、第五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260萬元(黃○?),拍定後塗銷。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7月15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其稱係債務人及其家人自行居住,未出租他人使用,現場無增改建且無神明廳,亦無停車位,本件於拍定後點交。關於本件 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據在場債務人 均表示無上開情事。另依鑑價報告略載:勘估標的室內履勘,無增建情形,室內維護情形 良好;經電詢原子能委員會所登錄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名單內,僅針對71-73年完工之建 物,未包含本案勘估標的;基隆市政府未公布轄區內海沙屋名單,依網路查詢未搜尋到本 案相關資訊;地震受創、火災受損,依現場觀之,應無上述情形;對於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或其他訊息,依估價師詢問鄰居未果,且查無網路相關資訊等語。且依強制執行法第69 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