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6月5日現場查封時,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轄區員警及鎖匠至現 場,無人應門,請鎖匠開門入內。系封房屋為無人居住之空屋,廚房及浴廁均已拆除殆盡,房 間有漏水現象,客廳天花板有大面積鋼筋裸露致有水泥塊大量脫落。系封房屋無增改建,無分 管之停車位。
3.
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 列管等,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於114年6月19日回覆該址未有發生,並經該分局派員前 往詢問該處未有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4年6月27日回覆旨揭建築物是 否為地震受創之建築物無相關資料可稽。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 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 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 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 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9.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自行查明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 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