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與相鄰土地混同使用。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 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 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優買順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六、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 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 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 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 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