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7月10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14-1地號土地上現為雜木林、疑似有建物占用,須以實測為準;查 封之14-2地號土地上現為雜木林。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 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除建物占有部分外,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 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或經實測有地上物占用,該部分仍得改定不 點交。
4.
如土地有鑑界之需要,拍定後應逕洽地政機關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請 投標人注意。
5.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0.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3.
如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 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本件土地有優先 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4.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 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 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 買。
15.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 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