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甲標標的於民國113年7月2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位於同段1078地號土地中後段部 分,為1078地號土地包圍,現為雜樹林,本件甲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 分,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6.
甲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甲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