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總價並 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丙標標的於民國114年2月17日查封時,由債權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上無地上作物,為整地完成尚未種植作 物之農地,占有人及其占有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本件丙標僅拍賣土地之 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6.
丙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 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丙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 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
8.
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