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總價並 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甲標標的於民國114年2月17日查封時,由債權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埤南巷65之1號房屋後增建 之鐵皮屋坐落其上,占有人及其占有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本件甲標僅拍 賣土地,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6.
甲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 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六、甲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 者,有優先承買權。
7.
甲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是否 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