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5月12日指界時陳稱本標土地現為雜樹林,其中有部分 土地係為水泥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本標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 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 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 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標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編定為乙種工業區,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應 以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