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本件拍賣建物據鄰居稱相對人偶爾回去使用,且系爭建物依臺中市政府及臺中市新社區公 所函覆於九二一住屋災害勘查報表判定為半倒,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另相對人具狀表示其母親於系爭建物客廳自縊身亡,惟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114年中市 警東分偵字第1140027901號函及警員職務報告系爭建物並無非自然死亡或報請相驗案件,應買 人亦請自行查明注意。
7.
因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共有人,均得應買或承受,除拍定人為共有人 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或承受者,以抽籤定之。 六、本件拍賣建物無他項權利設定。
8.
本件拍賣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坐落第三人土地上,即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或土地所 有權人主張拆屋還地,則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9.
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未一併估價拍賣,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如有符合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建 物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如主張就拍賣建物有優先承買權,應於本件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 訴訟確認,並向本股陳報,則於優先承買權訴訟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結果通知拍定人、承受 人或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款,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承受人及優先承買權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