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房屋現由債務人父母及胞弟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
7.
本件建物由債務人父母及胞弟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倘嗣後有第三人主張於查封前因租 賃或其他有權占有關係而占有時,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惟拍定後若有權利人依法主 張權利,並經調查確認係權利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仍不點交(司法院94年第4期民事業務 研究會-強制執行專題第19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 第4號結論意旨參照),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拍賣之建物,據債務人之母稱114年3月起迄今積欠管理費,每月新台幣1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