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系爭建物係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嗣本院現場指界測量時,系爭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使用,頂樓 增建部分漏水,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編號2號建物部分佔用鄰地,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鄰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 係,日後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請注意。 六、編號2號建物,為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 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4.
拍賣之土地、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 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 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 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