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權利範圍為全部,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9─67地號土地現為空地,雜草叢生。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土地139─67地號無耕作,雜草叢生,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之情形。若債權人代理人陳稱屬實且無不可點交之情形,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法院得不點交。
6.
本件拍賣之139─67地號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故私法人應提出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