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9月10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27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八里區中山路1段150巷
4.
88及90號建 物,90號建物旁之鐵皮車棚、工具間及右前方菜園,88號建物右方一層樓鐵 皮屋頂、石棉瓦外牆建物及一層樓磚造建物,86-1號旁鐵皮屋占用,部分係 空地等語。上開建物所有權人、農作物收取權人及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 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據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11782號)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2年5月15日函復 稱127地號土地部分屬66使字第2518號使用執照(66建字第187號建造執照) 之建築基地、部分無資料可稽等語。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於112年5月22日 函復稱127地號坐落6筆已登記
6.
300建號係上開使用執照建物,其餘建號為實施建築管理前建築完成之建物, 請應買人留意。
7.
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1標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10.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
11.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地上權登記拍定後不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