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 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421地號土地其上有多 座魚塭坐落;
3.
346地號土地相連混合使用,現為魚塭,是否有其他建物占 用,需經鑑界始能確認;
4.
349地號土地相連,混合使用,現為魚塭;339地號 現為魚塭使用。又依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以魚塭使用為主,標的
5.
346地號土地部分有建物坐落、部分空地。本件僅拍賣土地,拍賣之土地現為魚塭 使用部分,其內水產養殖物及土地上之工作物、定著物(如:水泥堤岸、石造養 魚池、水泥造養魚池等)非拍賣範圍,需買受人與有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 宜,又魚塭之邊界與土地之地界未必相符,未經鑑界無從確定權利歸屬。再土 地上有未併附拍賣之建物,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 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9.
優先承買權: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 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 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 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二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11.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 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 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 序,如有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
12.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其他事項: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 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 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 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