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66-1498地號土地為雜木 林,未臨接道路;747地號土地為雜木林;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為債 務人占有使用。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拍賣之747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係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 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 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4.
拍賣之166-1498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 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 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 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5.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