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地形呈不規則狀,未直接臨 路,現況大部分為地勢陡峭之雜木林山坡地;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 無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事,請求就債務人土地予以執行。
3.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呈不規則形,坐落於產業道路(山坪頂林 道)兩側,惟未直接臨路,須經由鄰地(同段166-1318地號,國有土地) 銜接產業道路;現況大部分為地勢陡峭之雜木林山坡地。
4.
拍賣土地無出租、出借等情事,惟現無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5.
拍賣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 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6.
抵押權拍定後塗銷。六、本件分甲、乙兩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 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其應 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