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267地號土地部分為雜林,部分為坡地,250地號土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有整地耕種蔬果,現由共有人梁○和使用中,269地號土地亦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佔用部分土地,由梁○和使用中,其稱債務人未居於此,僅特定節日返回,268地號土地上部分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及作物佔用,且不直接臨路。因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作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6.
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敷清償債權金額及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法院逕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
8.
269地號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9.
267地號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六、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