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現況如下,請應買人注意、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應買:
3.
84地號土地為上有坐落門牌號碼「桃園市觀音區民族路773號」之房屋,及無門牌號碼之二層樓建物。
5.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情形,故拍定後不點交。
10.
坐落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其他建物,非在拍賣範圍之列,且其占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請自理;惟如係基於租地建屋關係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則該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據桃園市政府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標的84地號都市計劃案及土地使用分區為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民國98年3月4日)之第一種住宅區,其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及需地機關註記:「附五:再發展區之管制內容依『再發展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惟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1.
據桃園市政府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標的94地號都市計劃案及土地使用分區為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民國98年3月4日)之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撥用。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附五:再發展區之管制內容依『再發展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再發展區其公共設施以徵收或撥用方式取得。惟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2.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3.
刊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拍賣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之拍賣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所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