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土地上有第三人所興建未保存登記之建物(鴿舍),不在本次 拍賣範圍,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該建物占用之 土地不點交。
4.
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 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 標開標之順序。
5.
本件拍賣之75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 之耕地,有農發條例之適用。 六、本件拍賣之75地號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 人、毗鄰現耕地所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權。